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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省保障性住房纠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出台

来源: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3-04-25 09:47:49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日前联合印发《关于2013年保障性住房纠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提出八项主要任务: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12〕4号)的要求,实行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流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六公开”。各市、县(区)必须在今年5月底前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并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和形式,按时公开分配信息,全程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优化申请审核、公示、核准登记、轮候、配租配售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完善受理条件、材料内容、完成时限等工作标准,方便群众。
  (二)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所有市、县(区)政府应在今年5月底前建立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并落实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时限,规范准入审核。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健全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衔接机制。同时,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十二条措施》(闽委办发〔2012〕8号)的有关规定,鼓励积极探索住房分类保障做法,优先解决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特定群体的住房困难。
  (三)努力落实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政策。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各设区市应于今年6月底前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明确准入条件和分配办法,将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已出台办法的地方,应尽快启动申请、受理、分配等相关工作。
  (四)积极推动《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推进《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起草、修改等相关工作,促成其尽快出台实施;完善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督促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房管理办法,尽快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价费优惠政策。开展保障房价格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乱定价、乱收费行为,努力减轻被保障群体负担。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和资金使用、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质量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开工率、基本建成率、配租配售率等主要指标,继续实施省、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员制度和质量安全专项巡查制度,优化巡查方式,提升巡查效率;加强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保障房分户验收、质量责任终身制和永久性标牌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强化通报、约谈、问责、行政处罚等措施,确保建设、配置工作任务全面落实,促进保障房建设和资金、用地使用等行为全面规范。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梳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置和管理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健全内部防范制约机制,加大行政监察力度,拓宽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骗租骗购、利用职权侵占、闲置保障性住房,以及变相福利分房、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等问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县(市、区)特别是边远地区保障房分配情况检查,促进分配行为规范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八)抓紧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国家和省审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切实规范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行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今年二季度,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将以配置环节工作为重点,调研、督查部分地区保障性住房情况。四季度,省协调小组将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部分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厅住房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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