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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   2014-12-22 17:08:20


文号:厦建筑〔2014〕32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4-10-23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141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闽建筑〔201410号),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责任主体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实施部门责任分工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质序列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我市办理入闽备案手续、且在我市分支机构是其驻闽总负责机构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省厅通知要求于2014111日起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址:xy.fjjs.gov.cn,下称“评价系统”)进行企业通常行为相关信息录入操作。

  2013年以来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获得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科技进步类奖项和通报表扬等四类奖项,由企业负责将奖励信息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现场审核(地址:厦门市七星西路166号六楼监管科)。

  各企业应主动申报2014年以来违法犯罪信息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信息,同时将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现场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未在20141130日前上报上述不良行为信息的,省厅将按照闽建〔2014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不按时申报的规定执行。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奖励信息的相关申报材料审核,对于符合评价标准的奖励信息,应当通过评价系统予以同意公示;对于不符合评价标准的奖励信息,应当通过评价系统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建设局及其委托单位等信用综合评价实施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标准,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并上传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相关认定文书或认定材料扫描件。各实施部门收到同级其他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并上传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相关认定文书或认定材料扫描件。

  四、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具体操作事项,待省厅另行通知后执行。

  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建设局及其委托单位等信用综合评价实施部门及使用人若有变更的,请及时联系我局建筑业处,以便上报省厅。

  六、评价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与省厅建筑业或福建特力惠电子有限公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14110号)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闽建筑〔201410号)

  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责任主体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厦门市)实施部门责任分工填报

 

                            厦门市建设局

                           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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