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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筑市场信用监管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   2015-02-03 10:45:12


                    文号:厦建筑〔2015〕4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5-01-27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厦建建〔2007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建筑市场信用监管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信用信息采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网上填报的截止时间为2015313日,逾期“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将自动锁定,企业无法再填报信息。企业提交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53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信用信息公示:33049日。

  (三)发布信用评价结果:4月下旬。

  二、行为记录申报

  (一)申报范围

  企业在201431日至2015228日(含本日)期间发生的行为纳入本年度(2014年度)评价,201531日及以后发生的行为纳入下一年度(2015年度)评价。行为发生日期以作出表彰或评定的文件(或证书等)的落款日期为准。

  由我局、各区建设局等市区建设系统相关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表彰或评定(如“鼓浪杯”市优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等)由表彰部门负责录入。

  (二)企业申报流程

  1.在网上填报信息:登录“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可从“厦门市建设局”网站—“业务系统”进入),通过已注册的企业帐号点击“企业登录”进入。(1)填报本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填报时应认真全面如实填写信息,包括“文号”、“文件标题”等项,填写不完整或与书面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记录将予退回。由我局、各区建设局等市区建设系统相关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表彰或评定(如“鼓浪杯”市优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等)由表彰部门负责录入,企业不需要填报此类良好记录。(2)填报本企业的建筑业产值。企业将20141-12月的建筑业产值,填入“信用监管系统”中,填报数据应与书面材料一致,填报时请注意数值的计算单位为万元。

  企业登录“信用监管系统”时,应及时核对企业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对2014630日(含630日)前资质升级的企业,其资质按升级后的类别与等级进行认定,630日之后资质升级的企业,其资质按升级前的类别与等级进行认定。

  尚未注册帐号的企业,请于36日前向我局建筑业处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可从“信用监管系统”的登录页面下载)。企业应以有资质的法人企业名义申请帐号,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申请。

  2.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1)与网上申报的信息记录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企业在网上申报后应在截止时间前将良好行为记录对应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按照网上填报的顺序并编好目录,复印件要提供原件核对。证明材料以相关部门正式的发文为准,证书、奖牌、奖杯等原则上不予认定。(2)营业税缴纳证明。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在201411日至20141231日期间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的证明,证明采用汇总表的形式,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缴纳税额等(参见附表1)。(3)完成建筑业产值申报表。企业将各项目20141-12月完成的建筑业产值详细列出并制成汇总表(参见附表2),数据应与统计报表一致。按照规定需向我市统计部门报送建筑业产值的企业,还应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4年度建筑业产值完成证明。(4)各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按附表2所列的工程项目顺序装订,提供原件核对)。项目属于分包工程的,还应提供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包施工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52013年、2014年取得资质的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未提供营业税缴纳证明、工程款进度证明、或者未在我市统计部门及我局“厦门市建筑业报表报送系统”报送产值的企业,其年度建筑业产值将视为零。

  为确保信用评价公平公正,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将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三)良好行为记录及评价档次的认定说明

  1.良好行为记录是指,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法人在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如:鲁班奖、闽江杯、鼓浪杯等。行业协会等组织对企业的表彰或评优等须经市建设局认可或确认才能作为良好行为记录。

  2.以下情形不作为良好行为记录:(1)综合性评价:如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十强百强综合排名等;(2)信用、信誉评价:如相关部门的信用评价、守合同重信用等;(3)纳税大户、纳税先进企业等。有疑义的情形将提交我局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和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行为评价档次与行为评价部门对应关系为:C1—部委(省)级,C2—省厅(市)级,C3—市局(区)级,C4—区局级。

  4.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或同一评价内容的表彰以获得的最高荣誉计算,不重复计算。

  企业已在“信用监管系统”里申报了良好行为记录的,请认真核对,如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记录,请删除后重新填报。

  三、公示

  为确保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记录将在信用监管系统上公示。

  (一)企业申报的良好行为记录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公示(从“信用监管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示”进入),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的内容的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异议的,请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在公示期结束前报送我局建筑业处。

  (二)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和企业基本信息对本企业公示,企业可登录系统后进行核对。企业对监管机构记入的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记入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主项资质序列、资质类别、资质等级)有变更的,或年度建筑业产值与“信用监管系统”内的数值不一致的,企业应在公示期内,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向我局建筑业处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更正。

  四、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并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将导入信用监管评价系统计算并自动生成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的依据。信用评价的结果将在厦门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开发布。

  五、联系方式

  邮编:361004

  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2楼建筑业处。

  联系电话:81230258123024

  电子邮箱:jzyc@xmjs.gov.cn,(请尽量发邮件咨询,我们将及时回复或在市建设局网站上统一公布问题的解答)。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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