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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建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等专项层级指导的通知

来源: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8-09-30 10:26:4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和脚手架工程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项目监管系统中混凝土强度监管评价统计数据,决定开展差异化专项层级指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层级指导对象

  由省厅对3个设区市和18个县(市、区)(名单详见附件1)、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对27个县(市、区)(名单详见附件2)各随机抽查4个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混凝土具备抽测条件)的工程项目(市政工程仅抽查桥隧工程)进行层级指导,其中省厅层级指导84个、设区市层级指导108个。

  二、层级指导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方面

  1.随机抽测被指导工程项目不同强度等级的2个竖向受力构件、2个梁柱(墙)节点混凝土强度。

  2.按《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30号,以下简称《安全管控通知》)文件第五(二)145,第六点要求随机抽测脚手架材料及其构配件质量。

  (二)核查监管工作质量

  1.在被指导的工程项目中抽测1个属地监管部门已抽测评价的混凝土竖向受力构件,检查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测工作质量。

  2.针对被指导的工程项目,检查监管部门最近1次季度评价或日常监督抽检中是否存在应评价而不评价的行为。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对相应监管部门及其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量层级指导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工作标准》)附表1、附表2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动态考核量化评价。

  三、时间安排

  (一)各级监管部门在第三季度“双随机”检查中,若未执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版)》(以下称《监管办法》)第五条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以下简称《监督工作标准》)第八条规定(与上季度相比有新增混凝土分项工程且具备回弹条件的,在“双随机”检查中都要做混凝土强度抽测),未对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查抽测的,应在9月底前到现场重新抽查抽测。

  (二)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应按上述要求在201811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县(市、区)的层级指导,并将情况报送省厅工程处。省厅将于2018108日起组织层级指导组对全省进行层级指导。

  四、处理办法

  (一)实体工程处理

  1.对混凝土强度回弹不合格但取芯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附件1-22.2.15条处理。

  2.对混凝土强度回弹和取芯验证都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监督工作标准》附件2、附件3的相应条款委托鉴定,经鉴定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应按设计加固补强方案处理。监管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和加固补强方案按以下要求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1)按《监管办法》第2.2.15条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2)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版)附表第8条对施工企业予以合同履约不良信用扣分;

  (3)按《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闽建建〔201415号)文件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4)对所涉及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延伸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撤回资质证书。

  3.对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按照《安全管控通知》第五(二)点要求,采取材料清场、局部停工整改等措施,督促责任主体改正。

  (二)追究监管责任

  1.发现监管部门在混凝土强度回弹、取芯过程中与责任主体合谋采取选择性检测、规避最低测区取芯、更换芯样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政府;对监督人员降低监督资格等级,严重的撤回资格证书。

  2.对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闽建建〔20157号)规定对监督机构或监督(评价)人员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混凝土质量关乎房屋结构安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混凝土质量的抽查抽测,保障监管部门抽查抽测专项工作经费。

  (二)省厅层级指导组在每个设区市专项层级指导完成后召开反馈会,请辖区各市、县、区住建局分管领导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省厅层级指导工作由省质安总站具体实施,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层级指导工作可委托设区市质安站具体实施。

  (四)检查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

  (五)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设区市不再按《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量层级指导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监管部门进行层级指导。

  附件:1.省厅层级指导地区名单

     2.设区市层级指导地区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912

摘自(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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