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50%、50%,并由省住建厅根据评价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具体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各评价标准中明确。
第八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某类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零分的,按零分计算。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以前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的日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某一时段内按规定结束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的,在评价结束四个季度内,延续使用该企业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超过四个季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重新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摘自(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